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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日期:2020-05-29 17:00:00 打印

 

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识别、签约设置的电话号码等。

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动态口令: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口令卡、手机等。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Ukey”。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甲方在乙方申请开通上述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如甲方申请开通时未设置限额的,则乙方将自动为甲方设置为乙方默认限额。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渠道在默认限额内进行修改。

(三)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意见或建议时,可拨打客服电话、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咨询。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相关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字确认。甲方签章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避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作为本人联系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正确的网址或号码等办理;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门户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在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要拨打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下载客户端(iphone用户可在APP上搜索“惠民村镇银行”)。

(六)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Ukey以及接收动态口令信息的手机。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和办理。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Ukey,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如“123456”等)或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终端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八)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本人正确的手机号码,并妥善保管乙方发送到甲方手机上的用于确认交易的动态口令(即动态验证码)。甲方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发送内容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甲方手机号码错误、欠费停机、关机等原因未及时接收到安全认证信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产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九)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领取的Ukey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序列号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锁定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补办证书或密码重置手续。

4.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5.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锁定动态口令或变更预留手机号码。

(十)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使用的服务功能如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十四)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五)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乙方通过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依法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客户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电子银行交易限额。

(四)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已公布的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六)乙方有权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甲方有关信息,用于核实甲方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管理相关的事项。

(七)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八)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除外。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乙方过失导致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未受影响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项下乙方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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