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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借记卡章程(试行)
日期:2020-05-29 16:54:48 打印

 

第一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并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申请借记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借记卡章程》。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五条 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相关的代办规定,但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凡因代办、转让或出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及具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并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特约商户消费使用。持卡人还可以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受理网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遵守发卡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九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通过电话银行或到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有效期5日(自挂失之日算起),到期自动解除。持卡人应及时到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书面挂失后可办理补卡或销卡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借记卡密码连续输错3次将被锁定,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

第十二条 借记卡卡片损坏或到期等,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十五条 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持借记卡办理活期、定期及通知存款等业务,卡内存款(电子现金除外)按照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

第十九条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借记卡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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