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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日期:2020-05-29 16:55:55 打印

第一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依法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凡在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客户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第四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以及门户网站和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金融理财、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与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第六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种类(个人、企业等)、注册方式(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等)和身份认证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可享受更为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七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标识有用户名、账号、客户号、手机号等。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有Ukey证书、动态令牌、动态验证码、静态密码等。

第八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以电子银行客户的正确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作为判别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依据。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九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避免发生泄漏或遗失。如发生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泄漏或遗失等,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或密码重置等业务。因客户有关信息保管不善、挂失不及时、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客户自身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Ukey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前,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证书更新等业务。

第十一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须遵守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的相关业务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对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示、交易提示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须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三条 客户可以到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提供相应资料。客户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办理账户口头挂失,办理账户挂失业务应当遵守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账户挂失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更,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将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不再逐一向客户发送通知。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开通或使用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的申请资料为伪造或虚假的;

(二)电子银行被他人盗用,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可能的;

(三)利用电子银行进行非法或不正当交易的;

(四)利用电子银行获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五)客户注册后超过规定时限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或未缴纳电子银行服务费用超过规定时限的;

(六)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注册账户已经全部销户的;

(七)其他危害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安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办理各项电子银行业务。此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标识和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短信/电话等手段非法获取,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客户Ukey证书、动态令牌等遗失或被他人盗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固定电话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致使动态验证码被他人获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资料(如身份证件、账户原件、银行预留印鉴等)被他人冒用或窃取,可能造成被他人假冒注册电子银行,出现账户资金损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通过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门户网站登录、下载,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八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平稳运营,因不可抗力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原因导致电子银行业务不能正常运营,客户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或向当地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咨询。

第十九条 客户向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过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不介入客户之间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将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方式于变更前进行公示,不再逐一向客户发送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未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服务协议、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相关业务规则、金融惯例和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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