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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 |||||||||||||||||||||
日期:2023-09-28 14:18:19 | 打印 | ||||||||||||||||||||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债权人(全称):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大厦支行 保证人(全称):(1) (2) (3)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具体担保金额以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1)债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人民币贷款 □ 商业汇票承兑 □ 商业汇票贴现 □ 其他业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主合同有关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拍卖费及相关拍卖辅助费用、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惠民村镇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6.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六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为浮动利率的,债权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品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利率基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债权人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按调整后的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五条第6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保证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保证人。 2.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为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存在歧义与误解。 3.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维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一切合理支出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 债权确定期间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其中债权人 壹 份,保证人各 壹 份,债务人 壹 份, 份,效力相同。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依法详细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解释、说明,我方已经完全知悉、理解上述条款并予以认可。
债权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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