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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 |
| 日期:2025-10-24 15:48:48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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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惠民村镇银行__________支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三)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甲方在乙方申请开通上述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甲方申请开通渠道转账业务时未设置限额的,乙方将自动为甲方设置乙方默认限额。甲方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渠道在默认限额内进行修改。乙方可基于监管要求及风控管理要求,对与甲方约定的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通过短信通知、官网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二、义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二、义务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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